因政策原因购房不成,还需支付中介服务费吗?

       王某伟从国飞公司处预购某小区两套房屋,支付定金16万元,同时应万众安居公司的要求交纳了14万元电商服务费。后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发布限购令。限购令使王某伟无法继续购买涉诉房屋,遂与国飞公司协商终止了购房合同的履行,国飞公司向王某伟退还定金16万元,电商服务费14万元未退还。故王某伟诉至法院,返还王某伟电商服务费14万元并支付利息。

       万众安居公司辩称:万众安居公司是王某伟购买涉案房屋的中介方,为王某伟提供了中介服务,促成了王某伟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付出了人力、物力和时间,在王某伟因为房价下跌而欲毁约的情况下,不应退还王某伟的中介费。王某伟以限购政策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房价下跌。退一步,假设王某伟主张的限购政策影响其购房的说法成立,限购政策导致的情势变更,王某伟也应当为万众安居公司留下基本开支,并且不应当要求万众安居公司支付中介费的利息。

       法院判决:判令万众安居公司立即返还王某伟电商服务费14万元并支付利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岚岚 代理审判员赵纳 代理审判员申峻屹)

        律师观点: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秦嘉泽认为:王某伟称万众安居公司开具的收据虽标注14万元为电商服务费,但其交纳的应系购房费用,国飞公司退还其涉诉房屋定金后万众安居公司亦应退还其交纳的14万元,万众安居公司则称该14万元应系居间服务费用,故不应退还王某伟。万众安居公司在未向王某伟披露居间服务费用详情的情况下收取14万元使王某伟对该费用的性质存在误解,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王某伟提供了居间服务。现国飞公司已将涉诉房屋定金退还王某伟,国飞公司与王某伟房屋买卖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王某伟亦无需万众安居公司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万众安居公司虽作为居间方,但收取该14万元无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万众安居公司虽主张其已向王某伟披露居间服务费用、王某伟存在违约行为,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亦无事实依据,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附件:北票市人民法院(2023)辽1381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81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jpg


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秉承着: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文化核心理念,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自成立以来,大瀚所以**限度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己任,高标准、严要求,为众多大型国有、外资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获得客户一致好评。凭借精准的目标定位、高效的专业团队、优越的服务品质,大瀚所已成为房地产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等业务领域颇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
大瀚所通过担任委托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公民、法人的个案委托,为委托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大瀚所专注于刑事、民事诉讼代理服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及涉外法律事务,大瀚所执业律师成功办理过包括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在内的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数千宗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所代理的相当部分案件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相当数量案件被做为经典案例录入权威法律数据库。大瀚所现开展有民商事、刑事、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国际贸易、公司、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