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审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申请复议,北京高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

委托案件情况:

高凌雁与刘XX仲裁一案,双方在仲裁开庭中达成调解,北京仲裁委员会于6月12日作出(2020)京仲调字第0236号调解书。

2020年7月27日,高凌雁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京03执1133号。执行标的额为8155500元。后该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京03执1133号之一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3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恢复执行,立执行案号为(2021)京03执恢66号。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发还高凌雁案款2398534.46元,26601元转交执行费。

案外人银橙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2020)京仲调字第0236号调解书,该院认为:高凌雁与刘XX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损害了银橙公司的合法权益,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京03执异325号执行裁定,裁定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调字第0236号调解书。

高凌雁对该裁定不服,委托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罗计律师作为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北京高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京执复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执异325号执行裁定;驳回银橙公司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调字第0236号仲裁调解书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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