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设计方案导致未按合同时间交工,属于延期交工吗?——大瀚李平律师代理内蒙第一高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改判胜诉 

修改设计方案导致未按合同时间交工,属于延期交工吗?.png

2014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呼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深圳某幕墙公司(以下简称“幕墙公司”)工程款4647386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驳回某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980万的诉讼请求。

幕墙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内蒙古呼和浩特最高建筑内蒙古大厦(现为内蒙古国际大酒店)幕墙工程纠纷发生诉讼,2010年初幕墙公司起诉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幕墙工程款500多万元。

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公司要求幕墙公司支付980万的违约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呼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

判决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幕墙公司500万工程款,同时幕墙公司支付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公司980万违约金。

幕墙公司不服,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高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1)内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呼市中院重审。

本案的焦点是幕墙公司是否构成延期交工,是否应承担980万的迟延交付违约金。

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律师李平作为幕墙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幕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是由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修改设计方案及配合土建工程而正常顺延,工期顺延也得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许可,并不存在逾期交工;

万润利公司提供的损失为经营中的损失,主张幕墙公司赔付无事实依据。李平律师认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幕墙公司的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现工程已经交付,并投入实际使用,幕墙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后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方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李平律师指出,最近几年,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到处都在施工。各类纠纷也频繁发生。施工方和开发商,均应按合同履行,变更施工工艺,增项,完工期的顺延均应与开发商协商一致。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免纠纷发生。


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秉承着: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文化核心理念,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自成立以来,大瀚所以**限度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己任,高标准、严要求,为众多大型国有、外资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获得客户一致好评。凭借精准的目标定位、高效的专业团队、优越的服务品质,大瀚所已成为房地产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等业务领域颇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
大瀚所通过担任委托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公民、法人的个案委托,为委托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大瀚所专注于刑事、民事诉讼代理服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及涉外法律事务,大瀚所执业律师成功办理过包括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在内的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数千宗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所代理的相当部分案件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相当数量案件被做为经典案例录入权威法律数据库。大瀚所现开展有民商事、刑事、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国际贸易、公司、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