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
  • 职称: 执业律师

马强 专业团队

工作经历


马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九期、第十期刑事辩护业务高级研修班。

现任中共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党支部书记、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高级合伙人、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执业律师。

被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评选为2014年、2015年、2016年**共产党员。

业务范围:刑事辩护、房地产纠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执业期间办理大量不起诉、缓刑、不批捕、二审改判刑事案件,参与大量民事、行政改判、发回重审案件。

★★马强律师曾参与办理大量不起诉、缓刑、不批捕撤销刑事案件★张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证件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经与办案检察院沟通,争取不予批捕办理取保候审。后经提交相关案例及就本案的事实、情节综合考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犯罪嫌疑人,将案件对委托人的影响降至最小。

★郭某某因停车违规收费,被北京市朝阳区分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郭某收费行为有公司授权依据,依法不构成犯罪,在批捕阶段,提出不予批捕的相关意见,被朝阳区检察院采纳不予批准逮捕。

★王某因擅自处置抵押车辆,被权利人控告盗窃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经了解情况,认为王某有车辆的控制权,案件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不应作为刑事案件继续处理,依法在批捕阶段提出专业辩护意见,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不予批准逮捕王某的申请,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刘某某涉嫌套路贷诈骗,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经会见了解情况,提供专业法律帮助,在海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过侦查没有发现犯罪的证据,依法办理取保候审。

★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逮捕,批捕后接收家属委托,积极协助家属退赔工资及奖金。案件经过公诉阶段补充侦查2次后,被羁押1年后,顺利在检察院公诉阶段,应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因素,办理不起诉决定。

★李某某涉嫌盗窃,被朝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家人和辩护人努力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最终不予批捕并因案件轻微,不需要判罚,不予起诉,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不予起诉。

★郭某涉嫌套路贷诈骗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争取朝阳区检察院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律师建议,不予批准逮捕,顺利办理取保候审。

★刘某某涉嫌诈骗工程保证金100多万被房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案件系民事案件,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房山区检察院批捕阶段依法提出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后案件被依法撤销,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徐某某涉嫌套路贷诈骗被刑事拘留,辩护人经过会见了解案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无诈骗故意即犯罪故意。依法提交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采纳。案件最终被撤销指控。

★李某涉嫌盗窃15000元财物,因涉及工友发生盗窃。辩护人建议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后检察院争取不予批准逮捕获批,最后被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缓刑,避免羁押之苦。

★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依法退赔,建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缓刑获准。

★贺某某从非洲国家打工带回价值70万价值的大穿山甲鳞片,被以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刑事拘留。经辩护人依法对鉴定价值的质询,公诉阶段对涉案价值重新鉴定,减少价值,给被告人获得较大幅度的量刑从轻提供有效辩护,案件办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某涉嫌诈骗被朝阳分局刑警南部队,经会见了解情况并提交不构成刑事案件的辩护意见,侦查阶段顺利取保候审。

★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兴分局刑事拘留,检察院批准逮捕。批捕之后达成谅解协议,辩护人依法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取保候审,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京大检执检羁审通【2019】48号)。

★王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件,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案件批捕阶段辩护人争取不予批捕,取保候审后因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考虑无社会危害性最后不予起诉。办案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案件批捕前侦查阶段,主动退赔,降低危害性。朝阳区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不予批准逮捕,办理取保手续,后被判处缓刑。办案机关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件,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案件系奔驰司机假报保险案件所致,主动退赔,争取取保,后检察机关认为情节轻微,酌定不予起诉。办案机关朝阳区人民检院,文书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8】296号。

★马某某因吸食笑气失控,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马强律师担任辩护人,参与被羁押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依法减轻处罚。

★王某某涉嫌酒后盗窃他人车内物品被刑事拘留,担任辩护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书,依法争取不予批捕,嫌疑人37天顺利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后被判处缓刑(办案律师马强律师、龚渊律师)。

★李某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担任辩护人。积极协商报案人,协商还款计划并取得谅解,后检察院不予批捕顺利取保,后撤销案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被刑事拘留,担任辩护人。积极退赔工资及佣金,从从犯角度,社会危害性较小,顺利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刑事拘留,担任辩护人。协商税务机关主动补缴税款,适用速裁程序,侦查阶段顺利取保候审,最终判处缓刑(办案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马某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担任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批准逮捕。后大兴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撤销对马某的强奸犯罪的指控。

★胡某涉嫌诈骗,被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担任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批准逮捕被采纳,后被认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张某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案件,办案机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京03刑初13号。

★郑某某职务侵占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案号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7】250号。

★王某某、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犯罪数额有异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从轻判罚。办案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刑初1290号。

★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罪,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案件为公安部“利剑”行动北京市专案之一,被告人依法从轻判罚,办案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案件批捕阶段辩护人争取不予批捕,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无罪处理。办案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星河湾豪车绑架案,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被告人被从轻判罚。办案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李平律师、马强律师辩护)

★央视前主持人张某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辩护案件。(本案由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李平律师、马强律师辩护,侦察阶段)。

★张某某买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洲灰鹦鹉”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经有效辩护最终案件不起诉(本案由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马强、马永杰律师承办,案号:京大检刑不诉(2023)137号)。

★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主动退赔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经有效辩护最终案件不起诉(本案由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马强、马永杰律师承办,案号:京大检刑不诉(2022)200号)。

★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促成和解协议,经有效辩护最终案件不起诉(本案由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马强律师承办,案号:京大检刑不诉(2022)4号)。

★王某涉嫌票据诈骗、诈骗罪,案件一审检察院建议量刑14年,经有效辩护,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员法院二审改判王某不构成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员法院案号(2023)京03刑终211号。

★★马强律师参与大量民事、行政改判、发回重审案件。

★焦某与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改判案件

该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072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焦某起诉,经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二中民终字第0220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裁定,有利的维护了焦某的诉权。(本案由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马强律师、李平律师代理)

★刘某与卓某某离婚纠纷重审案件

该案由刘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败诉,刘某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高民申字第334号民事裁定书支持刘某再审申请,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本案由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马强律师、李平律师代理)。

★杜某某诉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贾家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编号:(2020)京02民终4691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案由杜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一审判决杜某某败诉情况,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杜某某主张。(本案由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马强律师代理)。

★于某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房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下属北京市西城区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金融街管理所的更名答复,判令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袁某某、刘某某诉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锦赤铁路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诉讼,一审驳回起诉,上诉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出具(2016)辽14行初74号裁定书。撤销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4行初74号行政裁定书,最终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5日拆除原告袁**、刘**五间无照房屋、附属物、林木行为违法,并获得赔偿,有效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由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马强、范文勇律师代理)。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龙力东方大厦3001室

邮编:100022 email:15801216869@139.com  QQ:1798430156

联系电话:010-80600066 手机(微信):15801216869 

马强律师开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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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律师代理乔某某诉北京市某医疗美容诊所开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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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律师代理北京市首例国五条税费纠纷案件开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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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律师辩护星河湾绑架案庭审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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